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,严格工作纪律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及省市有关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咸阳市供销合作社机关工作日上班时间为:上午8:30—12:00,下午14:30—18:00。
第二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作时间,不迟到、不早退,上下午到岗必须签到,不得代签。有临时紧急工作需要提前到岗的,必须提前到岗工作。
第三条 机关实行工作人员签到考勤制度。每月底,由办公室汇总当月考勤,统计全体人员出勤情况并通报各主任各科室,工作人员的出勤和请假情况与平时考核、年终考核挂钩。
第四条 假期规定。
(一)病假:因身体疾病需要申请病假的,必须要有县级(或二级甲等医院)及以上医院主治医生出具的病情诊断和建议休假治疗证明书,此证明书需加盖上述单位行政公章且主治医生签名后有效。
按照国务院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》中的要求,工作人员休病假享受以下待遇:
1、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(含公休假假日,下同),工资照发。
2、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,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: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,发给本人工资的90%(按天计发,下同);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,工资照发。
3、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,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: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,发给本人工资的70%;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,发给本人工资的80%;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,发给本人工资的90%;
4、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,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,原工资照发;病假超过6个月的,从第7个月起,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%—15%,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。
(二)婚假:婚假休假3天。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,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假期10天。
(三)产假:按照国务院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,女职工产假时间如下。
1、正常分娩的,休产假为98天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
2、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,增加产假15天;
3、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;
4、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
根据2016年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,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;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,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。
(四)丧假:工作人员的主要亲属(指本人父母、岳父母或公婆、配偶、子女)去世时,可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分管领导批准,给予1-3个工作日的丧假。如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,可根据路程远近,酌情给予5-7天丧假。
(五)探亲假:按照《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》,工作年满一年的工作人员,与配偶不住在一起,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,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;与父亲、母亲都不住在一起,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,可享受探望父母待遇。但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,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。
1、探望配偶的,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,假期为30天;
2、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,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20天,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,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,可以两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45天。
3、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,每4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20天。
探亲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日在内。
(六)事假:工作人员除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假日和假期外,因私人事务需要在工作时间离开岗位的可请事假。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,填写请假审批表,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批核准,请假审批表交办公室备查。
事假期间工资待遇:
1、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(含公休节假日,下同)的,原工资照发。
2、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,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0%计发。
3、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,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50%计发。
4、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,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。
第五条 请假程序
1、县级干部: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报备有关制度执行。主要负责同志请假3天以内,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,提前3天向市委、市政府报备;请假3天(含)以上,经市政府分管领导、市政府主要领导、市委主要领导批准后,提前3天向市委、市政府报备。其他县级领导请假5天以内的,请假审批表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;请假5天(含)以上,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。
所有县级领导休假前须在办公室报备,离市外出1天以上的必须向市委、市政府报备。
2、各科室负责人:请假在1天以内的,请假审批表由分管领导审批;请假在2天以上的,报经分管领导同意,报主要领导审批。
3、其他机关工作人员:请假在1天以内的,请假审批表由科室负责人批准;请假2天的,由科室负责人审核,分管领导批准;3天及以上的,依次由科长、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。
请假得到批准后,应将请假审批表及时报办公室备案。
第六条 销假程序
休假结束后按时销假。本人向准假权限领导口头销假,并在办公室填写销假登记表。办公室建立工作人员请销假登记册。
第七条 其他事项
1、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,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,按旷工论处。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。
2、工作人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、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,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,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有关条款精神,予以辞退。
3、工作人员因病、事假当月累计超过本月考核周期一半的,不参加当月考核;因病、事假当年累计超过半年时间的,不参加当年度的考核。
第八条 借调人员必须加强自身建设,严格要求自己,适应机关工作要求,严格执行本制度。
第九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和组织人事科解释。
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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